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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顾廉修慕
    2017-06-15 10:55:08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8月19日

    潢川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严谨,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药监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药监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卫计委、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粮食局、文广新局、教体局、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旅游外侨办、盐业局、民族宗教委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2.3 县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完成上级政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乡镇、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4)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食药监、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县食药监局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县食药监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县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通信保障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县食药监局要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参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卫计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应急队伍保障

    县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鉴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3.4 技术保障

    县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等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进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5 物资与经费保障

    要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遇有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7 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3.9 应急演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应急演练的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积极参建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现状,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2 预警

    县政府根据县工作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产业集聚区的报告,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 信息举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委、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质监局等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县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事故报告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药监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药监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县卫计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计委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县食药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药监局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县有关部门要立即通过县、市两级政府向省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5.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药监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

    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县政府向省、市政府直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分首报和续报。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

    5.3 信息通报

    县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及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县食药监局通报。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5.4 事故评估

    5.4.1有关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药监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监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县卫计委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3)县卫计委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县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县食药监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要予以解封。

    (6)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3 检测分析评估

    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的调查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或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要按照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或上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乡(镇)、场、街道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启动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形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7日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县食安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示范。

    县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县民族宗教委:负责参与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由清真食品标识等引起的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应急队伍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病员的转移运输工作。

    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林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等的调查、检测检验、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健康教育;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

    县工商质监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县文广新局、广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县粮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工作。

    信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潢川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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